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51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08时许,被告人项某某与杨某某在鹤庆县**镇**岔路口大转盘处因口角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胸部外伤(左侧第6-9肋骨肋弓骨折,肺挫伤,左侧胸腔少量积血)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776****。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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