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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湘某某,男性,1984年12月5日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4120527395331241984********,傣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章风镇弄贯村民委员会芒闲社陇川县章风镇弄贯村民委员会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陇川县章凤镇拉勐村民委员会腊宛村前往章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委会永兴村陇川县章凤镇芒**村委**村,与王某某驾驶的云******云******云******云******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湘某某负有次要责任,王某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检察官助理:邵砍板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陇川县章风镇弄贯村民委员会芒闲社陇川县章风镇弄贯村民委员会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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