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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办理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普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聘请普某乙等人到其位于元阳县**乡**大寨旁小地名为“**”的地里使用油锯砍树。经鉴定,采伐面积为1.7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喜树、五眼果树,采伐总株树为62株,蓄积为22.1立方米,出材12.2立方米,认定价格为3172元。

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聘请人员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普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使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瑞松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普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36****。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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