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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云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阳县**镇**路行驶,行驶至**路**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28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519****;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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