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0********,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5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晚22时40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彝和园建材市场路段右转驶入万寿路,与沿万寿路左转驶入建材市场内的由王秋梅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民警在处警时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l5lmg/100ml。民警将周某某带至牟某某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I72.68mg/100m1。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明细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书12份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