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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8〕141号

被告人母顺芝,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戴杰,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顺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会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后于2018年10月10日将本案上报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母顺芝与包某某在会泽县**镇**村委**组**路上因口角纠纷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母顺芝用割草的镰刀挖着包某某左颈部,致包某某当场死亡。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系单刃锐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母顺芝在得知包某某死亡后,回家收拾换洗衣物回到现场附近等候公安机关,2018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等;2.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母顺芝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顺芝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丽华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母顺芝现羁押于曲靖市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23页、光盘6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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