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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3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38********,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云南省弥渡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弥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8日被弥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7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弥渡县**小区**号其家中,以75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2018年3月20日,弥渡县公安局弥城派出所民警当场从张某某卧室的床上查获毒品可疑物46片,净重4.5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弥渡县**村其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8片。2019年4月8日,弥渡县公安局红岩派出所民警在弥渡县**村从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片剂可疑物18片,净重1.6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弥渡县**村其租房内,以25元1片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次。2019年5月17日,弥渡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民警在弥渡县**村张某某租房卧室内查获毒品片剂34片和少量毒品粉末,毒品片剂净重3.1克、毒品粉末净重0.21克,毒品合计3.3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片剂和毒品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三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十二次,贩卖毒品数量为9.5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文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5065****。

2.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碟。

3.查获的毒品现保管于弥渡县公安局,待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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