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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610424***********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某某省某县人,家住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槐某,曾用名槐某某,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610424***********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某省某县人,家住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严某,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61042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某省某县人,家住某县某某镇某某某村,农民。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6104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某省某某市人,家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槐某、严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槐某等人在西安找到王某某后将其带至乾县大唐风情园酒店(该酒店开发方为王某某,承建方为刘某某)项目部办公室。从8月5日至8月11日期间,每天白天,王某某因被债权人堵在乾县大唐风情园酒店办公室索要借款无法离开;每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为了与王某某结算工程,安排被告人严某等人、严某又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槐某(其为了向王某某索要借款)将王某某先后带至该酒店项目部办公室、地下室及乾县阳洪镇阳洪西村一农户家、梁村镇一农户家、峰阳镇刘家村刘某某家中对其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8月12日上午,在王某某在大唐风情园酒店预决算单协议上签字、给槐某出具还款协议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案件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槐某、严某、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某某

                                    ****年*月*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槐某、严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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