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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西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D****号大众牌速腾型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洮儿河公园坝上的翠堤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翠堤路小木桥时,与路边隔离墩相撞后驶入路基下,造成车上同乘的被害人荆某某受伤、机动车。及公共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4.05mg\100ml。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荆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登记表、车辆信息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诊断书、送达回执、接警信息;3.证人证言:刘某某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荆某某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委托鉴定书、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同车人员荆某某受伤、车辆和公共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新

2018年7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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