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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98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2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30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4日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是赃款,仍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助上家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转移赃款,并收取每一万元赃款100元的提成。被害人陶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在网上以买游戏外挂的名义被骗,所骗资金由被告人庄某某转移,现公安机关已查实其中5名被害人共计金额1496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陶某某在网上被人以买游戏外挂的名义被诈骗人民币4368元。后该笔资金由被告人庄某某转移。

2.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吴某某在网上被人以买游戏外挂的名义被诈骗人民币3288元。后该笔资金由被告人庄某某转移。  

3.2019年7月6日,被害人马某某在网上被人以买游戏外挂的名义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后该笔资金由被告人庄某某转移。

4.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陈某甲在网上被人以买游戏外挂的名义被诈骗人民币2760元。后该笔资金由被告人庄某某转移。

5.2019年7月11日,被害人唐某某在网上被人以买游戏外挂的名义被诈骗人民币1580元。后该笔资金由被告人庄某某转移。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后台转账数据,反诈平台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吴某某、马某某、陈某甲、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陈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义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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