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姚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号,住**县***府*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庙**村**号,住**县**路***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姚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县**镇**路**府小区*门*面一村民拆迁临时拆迁房内摆放了两台赌博机(其中一台是七把位的牛魔王赌博机,一台是八把位的狮子机)供人赌博。经认定,两台赌博机都具有上分退币的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器具。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涉及支付宝微信等转账赌资为45000元左右,所得盈利大约为13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台赌博机照片;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杨某、介某甲、孟某、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王某某的供述;5.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房屋且利用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共计15个把位,涉及赌资45000元,营利13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雷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现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县**府**号楼**单元**楼东户;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县**路**府**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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