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覃某某来到某某州某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附近踩点,在河边潜伏直到7月17日凌晨1时许,从该公司东北角翻越围栏进入院内,后进入到办公大楼,用改锥撬开一楼财物室的门,进去后对财物室办公桌抽屉逐一进行翻看,没有发现财物就进入套间内,用改锥撬开保险柜盗得现金22000元。将另外一个保险柜撬开,发现里面没有钱。遂翻越围栏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宋学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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