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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县检刑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7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某某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村屯**199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刑满释放;2004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盗窃罪,2019年6月7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覃某某来到某某州某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附近踩点,在河边潜伏直到7月17日凌晨1时许,从该公司东北角翻越围栏进入院内,后进入到办公大楼,用改锥撬开一楼财物室的门,进去后对财物室办公桌抽屉逐一进行翻看,没有发现财物就进入套间内,用改锥撬开保险柜盗得现金22000元。将另外一个保险柜撬开,发现里面没有钱。遂翻越围栏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宋学祖

2019年9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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