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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临县**镇**村原村委**,报账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镇**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县监察**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天然气输气管道途经临县**镇**村时,**村时任村委**、报账员的被告人刘某甲负责配合该工程项目部进行征地、量地、统计上报被占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发放补偿款等工作,在此过程中:2009年,**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工程因铺设主管道需占用**村集体部分土地及毁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刘某甲与时任村委主任的刘某乙协商后,刘某甲将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亩树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村民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30人的名义上报,共领取补偿款97016元(现金),刘某甲将其中51152元上集体帐用于集体支出,剩余45864元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

2010年**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因涉及改线及拓宽线路又占用**村集体部分土地及毁损地上的附着物,刘某甲用上述方法上报,共领取补偿款200139元(现金),领回后用于集体开支4万元,剩余160139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因修建伴行道,需继续占用集体土地,刘某甲又用同样的方法上报,共领取补偿款50196.5元(现金),刘某甲全部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工作笔记本一本;

2.户籍证明、占地补偿款报账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天然气占地及毁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报账单,套取各项补偿款,数额巨大,且拒不供述赃款下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建利
    张国平

2018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笔记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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