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路**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小榄镇**大道**饭店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黄某明驾驶的粤WB****号小型轿车(悬挂临时号牌W6****)而肇事,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谭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案发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4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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