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里**号。2020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微信上谎称有鞋子售卖,骗取被害人鞋款后不发货,或发货后再召回的方式诈骗,还以要支付他人鞋款钱和运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诈骗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064元,目前尚有人民币4768元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间,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破案后,赃款已全部归还。
2、2020年2月间,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170元,后归还人民币3270元。破案后,将其余赃款人民币2900元全部归还。
3、2020年2月至3月间,骗取被害人区某某人民币9218元。破案后,已归还人民币7300元,尚欠人民币1918元。
4、2020年2月间,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已归还人民币900元,尚欠人民币100元。
5、2020年2月间,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300元。破案后,已归还人民币700元,尚欠人民币1600元。
6、2020年2月至3月间,骗取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已归还人民币500元,尚欠人民币500元。
7、2020年2月至3月间,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1250元。破案后,已归还人民币950元,尚欠人民币300元。
8、2020年2月间,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2300元。破案后,已归还人民币1950元,尚欠人民币350元。
9、2020年2月至3月间,骗取被害人武某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赃款已全部归还。
此外,2020年3月7日至18日间,被告人许某某得知其客户被害人罗某某买到假鞋并被卖家拉黑,便谎称可以帮助罗从卖假鞋的微商处追回鞋款,骗取“求助费”人民币4096元。破案后,赃款已全部归还。
2020年4月13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新会区**路一出租屋**室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亚军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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