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24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128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乡**村**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8月30日因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14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3日,同年9月17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凌晨4时10分,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5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某某小榄镇菊城大道中8号对开时,与道路花某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花某某和肇事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某某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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