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21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在万年县**医院**楼**科,被告人汪某甲从验血取号点开始一直跟着被害人汪某乙,直到采血窗口。被告人汪某甲在采血窗口,挤到被害人汪某乙后面,用手朝被害人汪某乙口袋位置摸,摸出1850元,立即放进自己的口袋。很快被告人汪某甲将手从自己的口袋拿出快速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8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赵某某陪同妻子李某某到万年县**医院看病。被告人汪某甲尾随被害人赵某某和李某某进入住院部电梯,在电梯内将被害人赵某某上衣口袋内1000元人民币偷走。被害人赵某某发现后,抓住被告人汪某甲的手将1000元人民币要回。被告人汪某甲在摆脱被害人赵某某过程中,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右手抓破皮。经万年县中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被抓伤的右手背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简项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汪某乙、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合计2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强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叁袋。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