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在江西省南昌至万年公路万年县****村路段强行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董某某无证驾驶的车牌号为赣E*****普通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小型汽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董某某并未停车,于是被告人黄某某便驾车追赶直到将其逼停,后交警赶到现场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84.78mg/100ml。经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员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检测单、收条、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等;
2.证人证言:董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
5.视听资料:案发时行车记录仪视频、车辆卡口视频图像等;
6.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无证驾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少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视听资料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