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1时43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陕DX****的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口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厦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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