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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1时43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陕DX****的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口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厦

2020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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