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辽铁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齐**,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系**********,户籍所在地:***********,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8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齐**在****疗养时与一同疗养的***(男,被害人)相识,期间***对齐**许诺:回家后借其五千元用于做买卖。疗养结束后齐**多次电话联系***,付一直未接电话。
2003年12月9日,被告人齐**怀揣事先准备好的锤子找到***家。被告人齐**与***在付家南屋茶几上吃饭、喝酒、聊天、抽烟,齐**向付提及借五千元钱的事。付称现在没钱。被告人齐**觉得付在骗他,遂掏出锤子向付头部连砸数下,致***当场死亡。付妻子***(女,被害人)听到声音后,大喊“救命”,齐**用手捂住其嘴,将其拽到另一房间床上,用袜子将其嘴堵上,用绳子将孔双手绑上,后手持锤子向孔头部连砸数下,致***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齐**逃离现场。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均系生前头部遭受类长方形钝器打击,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3.尸检鉴定等鉴定意见;4. 证人************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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