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某某市,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月2日20时许,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后邻居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多次对蔡某某进行劝阻,被告人蔡某某不听劝阻并用脚踢踹三位民警。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雯娜
2020年4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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