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52********,汉族,小学文化,应城市龙王集石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应城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应城市龙王集石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早晨7时许,应城市龙王集石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矿**曹某某、**赵某甲安排工人喻红安、卢某甲、周某某、李某甲、卢某乙、李某乙等人到三分矿北大巷门下坡二十米处进行采膏巷道清理作业时,由于曹某某、赵某甲未督促落实“敲帮问顶”安全制度,当日发生“冒顶”事故,致使喻红安被砸后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四人受伤,经鉴定伤情均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任命通知损伤规程、从业证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喻某甲、喻某乙、赵某乙、晏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赵某甲在安排矿工作业过程中,无视安全管理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重伤,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荣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应城市**栋**单元**室,电话号码:1360729****,1398650****(妻子晏想英);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应城市**镇**村**号,电话号码:1354548****。
2.案卷材料3册498页。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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