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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均安镇**电器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登录QQ玩游戏,发现被害人叶某某之前借其手机并登陆张某某的QQ账户玩游戏时因为充值绑定了叶某某的银行卡,该银行卡的绑定还没有解除,于是张某某用该QQ从叶某某的银行卡内转人民币1510元(以下币种相同)到自己的QQ余额内。

2.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登录支付宝,发现之前叶某某借其手机登陆支付宝还花呗忘了退出账户,于是张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工业园小熊电器厂门口的一个流动卖麻辣的商贩处,利用手机登录叶某某的支付宝花呗支付功能成功套现2300元。

张某某将上述得款均用于生活消费。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两次,金额合计3810元。

2020年1月2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工业园小熊电器厂的车间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2020年1月6日,张某某家属与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退赔叶某某3810元,叶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证人覃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耿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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