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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年初,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已判刑)、孔某某(已判刑)、梁某某(已判刑)等人受雇于卢某甲(已判刑)、卢某乙(已判刑)为二人贩卖毒品。卢某甲和卢某乙租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楼**座**房、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楼**座**房、佛山市顺德区**道**街**巷**号用于存放毒品。

2009年8月21日16时某某,侦查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楼**座**房内抓获卢某甲、卢某乙、韦某丙,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路**楼**座**房内抓获孔某某。后侦查人员对上述出租屋、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楼**座**房、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楼**座**房、佛山市顺德区**楼**座**房、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及卢某乙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期**梯**座**房进行搜查,起获粉碎机、多功能真空封装机及取暖器等制毒工具一批和疑似毒品一批。经鉴定,检出含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的毒品19858.71克;检出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12829.06克;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76克;检出含尼美西泮成分的毒品2899.01克;检出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1.66克;检出含可待因成分的毒品10506毫升。其中,起获的11240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氯胺酮含量在79.22g/100g至91.56g/100g之间。

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广西桂平市**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帮助卢某甲、卢某乙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鹏辉

202042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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