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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公诉刑诉〔2018〕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2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3月14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7日,李某甲(已起诉)将其哥哥李某某的1辆晋*****宝马牌轿车交给黄某某(已起诉)并让其找人冒充该车车主的债权人将该车卖掉。黄某某便找到曹某某(已起诉),曹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和丰某某(已起诉),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丰某某、曹某某将该车开到达新乡市高铁站,谎称丰某某是车主的债权人,将该车以20.7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某,当被害人王某某和其朋友李拓驾驶该车驶离新乡市高铁站不远处时,被驾车尾随而来的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杨某某、孙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以汽车租赁公司名义强行将该车收走并交还给李某甲。

2.2016年12月10日,车主赵某某将其1辆豫*****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加盟到张某某的新乡市运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贾某某让黄某某找人将该车从新乡市运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出并卖掉。黄某某找到朱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将该车租出后,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让其陪同去卖车,联系朱某甲(已起诉)让其冒充该车车主的债权人卖车。后被告人张某某和朱某甲将该车开到新乡市宜兰宾馆,谎称朱某甲是该车车主的债权人,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顾某某。201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该车在安徽省蚌埠市金陵春梦足疗店门口被人秘密收回。

3.2016年12月27日,徐某某(另案处理)让黄某某找人将车主张某甲放在张某某的新乡市运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1辆白色鄂*****宝马牌轿车租出并卖掉,黄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将该车租出后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又找到丰某某让其冒充该车车主的债权人将该车卖掉。后黄某某、丰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开着该车到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都市大酒店门口,找到被害人夏某某,谎称丰某某是该车车主的债权人,以21.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夏某某。2017年2月7日晚上,该车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双林宾馆门口被人收走。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3起,数额62.55万元。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转账明细、租车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丰某某、曹某某、朱某甲、朱某某、贾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娄丽娟

姚慧敏

2018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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