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窝藏、包庇罪,2018年10月10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乙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月15日移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2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0时许,被告人牛某甲与其妻刘某某在威宁县**街道**路出租屋内睡觉,被害人赵某某使用微信语音与刘某某联系,因刘某某已睡着,牛某甲听到赵某某在电话里喊了几声“**”,就将刘某某喊醒来接电话,刘某某不肯接,后牛某甲与赵某某在电话里发生口角,赵某某称在**门前等刘某某,牛某甲随后拉住刘某某质问,并从租住屋内拿了一把单刃刀子,刘某某阻止其带刀被割伤手部,牛某甲打电话叫其弟被告人牛某乙到**来。后牛某甲携刀扭着刘某某到**门口,牛某乙已在那里等待,牛某甲呼喊赵某某,赵某某走过来要拉刘某某,牛某甲便持刀杀向赵某某,赵某某被杀后逃跑,牛某甲、牛某乙在后面追,后赵某某倒在**门前的公路上,牛某甲追上去踢了赵某某背部一脚并持刀划了赵某某右上臂一刀,见赵某某不动后逃跑,途中将刀子丢弃在附近垃圾桶内,后牛某甲打电话叫其姐牛某丙及姐夫卯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到**接自己。接到牛某甲后,卯某某开车往**方向跑,到威宁县**镇小地名“**”时,卯某某停车叫牛某甲投案被牛某甲拒绝,后牛某甲叫卯某某开车送自己外逃,因卯某某的微型车不宜跑高速,牛某甲又打电话叫牛某乙送车给自己逃跑,后牛某乙开着自己的红色众泰SUV(车牌号:**)到“**”,卯某某便开着牛某乙的车子将牛某甲送到贵州省黎平县,牛某乙开着卯某某的车子载牛某丙回威宁。赵某某被送往威宁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10月12日13时许,民警在卯某某、牛某丙的协助下在湖南省怀化市火车站站前广场将牛某甲抓获。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右胸部锐器创致肝脏、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 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乙明知牛某甲系作案人员而提供车辆帮助牛某甲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波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现羁押在大方县看守所;
2.随案卷宗8册,光碟11张,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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