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42岁,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艳
徐辑伟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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