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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纳雍县人,户籍地纳雍县******组,住纳雍县**办事处****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4日移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宋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生育一孩子。2019年4月开始,宋某某不愿再与卢某甲共同生活,同年5月19日9时许,卢某甲与宋某某在纳雍县**办事处**村**组的租住屋内发生争执并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卢某甲用安装地板砖用的塑胶槌朝床上的宋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致宋某某当场死亡,后卢某甲用被子将宋某某的尸体盖住,自己继续在租住屋内生活。同年5月22日,卢某甲发现宋某某的尸体已腐烂,并发出浓浓臭味,遂逃离现场回到纳雍县**乡**村**组自己家中躲藏,期间卢某甲用手机发短息给其父卢某乙,告知自己已将宋某某打死了,并谎称已离开纳雍。次日17时许,卢某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宋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卢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帮成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随案卷宗7册,光盘7张,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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