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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8〕950号

被告人艾某某·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401********0959,哈萨克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址伊宁市发展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29日02时24分许,被告人艾某某·某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3D4**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伊宁市天山街加油站前行驶,停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艾某某·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艾某某·某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齐贞贞

助理检察员:陈佳荣

2018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碟三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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