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刑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镇**村**。1997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8月22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确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7月23日姚某某刑期届满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编造购买房子、购买山、办理房照、办理驾驶证、开机油站、姐姐出事借钱等事由,通过编造上述虚假事由作为诈骗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温某甲、李某乙、杨某丁等人财物价值共计2801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姚某某编造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戊人民币30000元。事后姚某某返还被害人杨某戊人民币13000元,又以价值人民币9955元的种子化肥返还被害人杨某戊。
2、2018年12月,姚某某编造要买温某乙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0000元,同月姚某某编造以帮助杨某乙儿子等人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12月,姚某某编造要买法库县**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30000元;2019年初姚某某编造开机油店缺少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40000元;2019年3月姚某某编造自己姐姐出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58000元;2019年4月姚某某编造购买温某乙房子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30000元。
4、2019年4月,姚某某以赊买种子化肥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9955元的种子化肥。
5、2019年4月27日,姚某某编造购买法库县**乡**屯周某某的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0000元。
6、2019年5月7日,姚某某编造购买温某乙房子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000元。
7、2019年5月15日,姚某某编造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甲人民币5000元。
8、2019年6月7日,姚某某编造能帮被害人李某乙办理房照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00元。
9、2019年8月14日,姚某某编造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1200元。
2020年5月15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楼下公安机关将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杨某丙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伟
检察官助理:张妍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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