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65号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镇**村**村**号。2005年10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早上,被告人陶某甲在顺德通过电话向在广西的贩毒人员欧某某(另案处理)索购毒品海洛因。欧某某将毒品海洛因藏在装有农产品的纸箱里,并委托不知情的蓝某某从广西托运给被告人陶某甲。当天18时许,被告人陶某甲从蓝某某处取到纸箱后回到其位于顺德区大良某某路某某街某某巷某某出租房,正当其打开纸箱从纸箱内的南瓜找到用塑料袋装着的疑似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用塑料袋装着的疑似毒品净重16.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
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6.1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鹏辉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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