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02号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齐某某驾驶**号轻型自卸货车,被**镇派出所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行为,移送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鉴定,齐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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