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 6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李某洲、张某松(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开车至兰陵县县城泉山路中段苍洲家具城附近,因琐事持甩棍、石头等工具将秦天成停放在该处的桑塔纳轿车车玻璃等部位砸坏,经物价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3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慧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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