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邱清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路**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清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邱清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邱清龙驾驶一辆黑色小汽车搭载邓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号**大楼门口对开路边,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龚某某的粤BW3****号牌大货车,被害人杜某某的粤BBT***号牌大货车,被害人王某某的粤BG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内的柴油盗走,共盗窃了871.7升柴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87元),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销赃后平分赃款。
2020年1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看守所附近将被告人邱清龙抓获。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邱清龙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龚某某赔偿了2136元,向被害人杜某某赔偿了2288元,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了2199元,三名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邱清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邱清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清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清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清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耿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清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附和解协议、谅解书各三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