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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报到、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脱离监管,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于2018年9月7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未实际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3月2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其妻子在银行上班可以办理低息贷款、提升信用卡额度等理由,陆续在新乡市、濮阳市多次以办贷款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

1、2017年6月份,被害人李某乙通过李某丙认识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害人李某乙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办理贷款,在新乡市一手机店,被告人李某甲以办理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妻子被害人申某某共计12000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李某丁家中,被告人李某甲以办理贷款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某丁的手机、银行卡密码要走,后陆续骗取李某丁15289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3、2018年7、8月份,被害人王某通过董某甲提升信用卡额度,并将信用卡交给董某甲,随后董某甲将信用卡交给自称能够提升额度的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将信用卡中的83395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4、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王某某认识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8月6日,在濮阳市**区**茶馆内,被害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办理贷款,被告人李某甲以为其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600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5、被害人韩某某通过马某立认识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8月6日,在濮阳市**区**茶馆内,被害人韩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办理贷款,被告人李某甲以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韩某某26400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6、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为赌博输钱想捞回本,随以用被害人李某戊的手机玩游戏为由,将李某戊手机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花呗的4302.43元全部用于个人赌博。

7、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为赌博输钱想捞回本,随以用被害人秦某某的手机玩游戏为由,将秦某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花呗的684元用于个人赌博。

8、被害人毕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认识,2018年12月5日,在原阳县**镇,被告人李某甲声称可以帮被害人毕某某提高支付宝芝麻信用、贷款额度,被害人毕某某将其丈夫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告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陆续骗取被害人毕某某12230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9、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刘某甲为贷款介绍被害人刘某乙认识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害人刘某乙通过电话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信用卡信息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乙6001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10、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刘某丙认识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12月27日,在濮阳市,被告人李某甲以办理贷款、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甲的支付宝账号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要走,后骗取被害人刘某甲5000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2月20日,原阳县公安局太平镇派出所民警在原阳县阳阿乡**村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毕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阿里巴巴光盘、腾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远娟

检察员助理:邢东巾

2019 年 9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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