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319号
被告人李吉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疾病停止执行。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吉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依法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1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李吉万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门口对开路段,发现被害人徐某威停放在上址的粤J21****货车。被告人李吉万采取拉开车门的手段盗窃车内物品。期间,被告人李吉万触发汽车防盗器鸣响,被被害人及时发现抓获。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吉万因上述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患病,停止执行。
2.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吉万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门前,趁被害人曾某立遗留钥匙在车上之机,盗得曾停在该处的一辆聚喜莱牌电动车。破案后,被告人李吉万带同公安人员起回上述赃物并退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赃物无法核价。
3.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吉万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号,趁被害人刘某甲没有锁车之机,盗得刘停在该处一楼楼梯附近的一辆嘉陵牌电动车。破案后,被告人李吉万带同公安人员起回上述赃物并退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人民币870元(以下币种同)。
综上,被告人李吉万实施盗窃三宗,赃款赃物共价值870元。
经鉴定,被告人李吉万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作案时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徐某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吉万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吉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淳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吉万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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