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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石店至五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某某石店镇宽店村路段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130********)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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