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同年5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8日、同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宇峰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庄园出发前往绍兴市上虞区,在由南向北行驶至绍兴市孙端镇皇甫庄村村道时,因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同向正在推手推车步行的被害人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受伤并于2018年5月15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钱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在晚期肺癌等基础疾病的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肺、心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钱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结果、死亡证明、情况说明、关于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
2、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1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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