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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邵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临颍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借用曹某某(另作其他处理)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到临颍县**小区*号楼,用自己携带的钳子将天井内的两根电梯电缆线共计约100米剪断盗走。后邵某某以每斤12元的价格将所盗电缆线卖给曹某某,得赃款 1900元。经临颍县发改委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30元。

2.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借用曹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到临颍县**小区*号楼,用自己携带的钳子将天井内的两根电梯电缆线共计约72米剪断,后其发觉被发现,遂将电缆线遗弃逃跑。经临颍县发改委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66元。

3.2019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邵某某三次步行到临颍县**小区工地,用自己携带的钳子将工地上的入户铜线及电缆线剪断后盗走,三次分别盗窃入户铜线约130米、400米及电缆线约90米。后邵某某将所盗入户铜线及电缆线分别以每斤10元、12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分别得赃款 300元、900元、1080元。经临颍县发改委认定,被盗入户线价值人民币3180元,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及同案犯曹某某供述;4.物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小区及**小区入户铜线及电缆线,经鉴定共价值14431元(其中2866元为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梦琳

曹 菲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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