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江西省龙南县人,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住定南县**镇**路**号。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8月30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7月29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600元。因抢夺于2008年12月5日被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劳动教养期限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追缴违法所得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定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定南县**镇大世界广场“四平”手机店旁大榕树下,通过用手抬起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座垫,从座垫下储物箱内将挎包拉出的方式,将廖某某的挎包盗走。之后,李某某在“四平”手机店旁边巷子内一根柱子旁,取走包内的1100元现金,将挎包扔在一堆破衣服上。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了1100元给廖某某,取得了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定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物品已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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