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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花园**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花名:黑Q)于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与何某某(花名:司令仔,另案处理)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门广场致经典酒吧喝酒,期间,杨某某、张某某(花名:神经伟)过来向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敬酒,双方因敬酒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打架,导致一人轻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张某某和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洁芳

                              检察官助理 陈哲珊

                              2020年10月19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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