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某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兴某市,住兴某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市**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某市东湖街道办事处博融天街浩斯酒吧门口沿东湖大道红绿灯路口直行经振兴大道往环城南路方向行驶,22时41分行驶至兴某市**街道**道飞越路口100米(小地名:浩然上城门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何某某进行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99mg/100ml。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2.55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舜寓
检察官助理 田学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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