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杨老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小名文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国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等六人共同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5月2日左右加入该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诈骗的方式为首先使用电脑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引诱被害人,虚构提供性服务的事实,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再以缴纳嫖资、保证金等理由让被害人向该诈骗团伙指定的银行账户打入资金,最后通过ATM机取款或者转账的方式将银行卡上的诈骗所得款项转走。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负责使用电脑聊天软件冒充前台人员进行网上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蔡某某、文某某冒充送卖淫人员的司机给被害人打电话继续进行诈骗,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负责将骗取的财物从银行取出或者转走。从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对多名被害人进行诈骗。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7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武某某300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被害人桂某某3600元。
4、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郝某某4000元人民币。
5、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4000元人民币。
6、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3600元。
7、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丙9100元人民币。
8、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采取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5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伟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文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