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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开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邓某某(小名邓某乙),男,58岁,生于196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号码:1351197****。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本案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依法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止),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左右,贵州开磷社会服务公司将位于开阳县金中镇茅坡村两岔河水池的清淤工程交由汪某甲负责承建。时任开阳县金中镇茅坡村主任的毛乾贵(已判刑)在得知此消息后,为强揽该工程,在汪某甲带人进场施工过程中,先后安排指使被告人邓某某及黄德先(已判刑),以土地被水冲坏,未获赔偿为由,对两岔河清淤现场实施堵工,导致汪某甲无法在现场施工。最终迫使开磷社会服务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毛乾贵、黄德先及被告人邓某某实施承建,并从中谋取不法利益。

经审计,该工程造价为34.818932万元,毛乾贵等人通过该工程非法获利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两岔河清挖、装运渣石及砼护墙工程资料、两岔河储水库工程资料等证据材料;2.证人汪某甲,夏某某,张某某,原某某,刘某某,刘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同案毛乾贵,黄德先的供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结论及通知书;6.被告人邓某某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黄德先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毛乾贵的安排指使下,对两岔河清淤现场实施堵工,最终迫使开磷社会服务公司将工程交由被告人邓某某等人承建实施,致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非法获利约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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