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C****7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铁西区丰盛堡主路1号垃圾站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盛至丰盛堡主路路口实施右转弯时,遇邢某某驾驶辽C****6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丰盛堡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又遇韩某某推行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至此。由于杨某某驾车实施右转弯时,忽视安全瞭望,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辽C****7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辽C****6号小型面包车右侧后部接触,辽C****6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左侧与人力三轮车前部左侧接触,造成韩某某受伤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0日死亡。经调查,2020年4月7日,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某无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邢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正[2020](痕)鉴字第202003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 畅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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