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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自某甲(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07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家住弥渡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被告人自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弥渡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39分,行驶至**镇**路与**街交叉口处被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自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60mg/100ml。随后民警将自某甲带至弥渡县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自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3.3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锁某某、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6.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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