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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87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现住普兰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19年11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08时10分左右,被告人臧某某无证驾驶辽B****5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路**公寓门前路段时,与手推人力二轮手推车载乘胡某某的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夏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臧某某弃车逃逸。在本起事故中,臧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无事故责任,胡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代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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