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1时15分左右,在孟津县**路**村**门口处,被告人臧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吴某某)由南向东右转弯进出入道路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臧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事故认定被告人臧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相关方达成赔偿和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臧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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