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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街道办事处**村**队,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曾因无证驾驶、使用变造的驾驶证于2019年3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7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3月3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臧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应付交警检查, 2019年12月,臧某某在晋城市城区通过电话联系到制作假证的人员(具体情况不详),后臧某某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制作假证的人员,并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00元,几天后,制作假证的人员将伪造的信息为臧某某的驾驶证邮寄给臧某某。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臧某某持有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晋E****9轿车行至泽州县**镇**村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存疑的臧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样本上的“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文样本不是同版印刷形成。

2、2017年一天,被告人臧某某在晋城市阳城县**镇**村路边捡到名为“司某某”的驾驶证,后臧某某到泽州县**镇一复印店,指使复印店工作人员将“司某某”驾驶证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并用塑封机将驾驶证塑封好。2019年2月1日7时40分许,臧某某持有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晋E****2号轿车行驶至晋城市城区金辇岗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臧某某持有的“司某某”的驾驶证已于2018年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驾驶证1个、证据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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