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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7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腾某乙和腾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在竹山县圣水湖官渡镇******村******沟口水域,驾船下网捕鱼。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腾某乙和腾某甲一起在该水域收网时被竹山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现场查获渔获物2条(野生鲤鱼1条,野生鲶鱼1条,共重2.65公斤),渔网两副。经竹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腾某乙实施非法捕捞的地点位于圣水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腾某乙所使用的两副渔网网目尺寸分别为47毫米和50毫米,根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的规定,被告人腾某乙所使用的两副渔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铁船、密眼渔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3农业部通告、十堰市人民政府通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腾进学户籍证明等书证;4.证人郑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正勇

2020年10月16

附件:

1.被告人腾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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